歐專案(EP)傳統申請途徑與應注意事項

林殷如

林殷如

2026年3月3日 上午 8:25

專利布局

前言

本文聚焦於歐專案(European Patent, EP) 傳統申請途徑,暫不討論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兩者之主要差異在於最終於哪些國家進行「生效程序」(Validation Procedure) 以取得專利權,前期申請流程完全相同,無須在申請開始時即進行選擇。

一、傳統申請途徑

EP案有三種傳統申請途徑:

途徑一直接申請 (非PCT)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 (EPO) 提交 EP 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途徑二∶PCT國家階段 (非EPO為受理局):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提交 PCT 國際申請案 (非EPO為受理局) 並主張優先權;於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內進入 EPO 國家階段。

途徑三∶PCT國家階段 (EPO為受理局):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提交以 EPO 為受理局的 PCT 國際申請案;於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內進入 EPO 國家階段。

1:若預期申請的歐洲國家數量不多,亦可選擇直接向各國單獨申請,不走EP制度。

2:可直接第一國就申請EP案,但以台灣客戶而言,此方式並不常見。

二、申請程序簡介

例一以途徑一「直接申請 (非PCT)」為例

步驟

時間

步驟

備註

0 個月

申請第一國專利

12 個月內

提交 EP 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須以英、德、法其中一語言提交

EPO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4.

約第 16 個月

EPO發出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

時間可能更早或更晚

18 個月

EP申請案公開

檢索報告若已完成將一併公開,若尚未完成後續將單獨公開

檢索報告公開後 6 個月內

申請人請求實體審查與選擇國家

若有需要,可同時回覆書面意見及/或修改 Claims

7.

EPO 實體審查、發出審查意見

8.

申請人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辯或修改

此步驟可能有多次

EPO 發出核准通知

申請提交其餘兩種語言的 Claims 譯本

舉例,當初以英文提申,則提交德文與法文claims譯本

11.

繳納EP案維持費

EP案第3年起須繳納維持費,直至EP案公告為止

EP案公告

注意! 此時尚未取得專利權。

若要進行UP的生效程序,此程序之後就會有所不同。

公告後 3 個月內

進行「生效程序」(Validation Procedure)

選擇欲生效的國家,並依各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

所選國家專利權正式生效

取得專利權

公告後 9 個月內

任何人可提出異議 (opposition)

實務上不常見

例二以途徑二「PCT國家階段 (非EPO為受理局)」為例

步驟

時間

步驟

備註

0 個月

申請第一國專利

12 個月內

申請PCT國際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已簡化流程。

請參照一般PCT國際申請案流程處理。

PCT受理局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4.

18 個月

PCT國際申請案公開

31個月內

進入EP案國家階段,須繳納EPO補充檢索費選擇國家。

須提供英、德、法其中一語言申請文件

實務上會同時請求實審

6.

約繳納檢索費2~3個月後

收到EPO之補充檢索報告( Extended/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7.

補充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

答辯,及/或修改說明書、圖式或claims

請求實審最後期限

未對補充檢索報告作出回應將導致EP視為撤回

往後步驟,接續例一之步驟7至步驟15

例三以途徑三「PCT國家階段 (EPO為受理局與檢索單位)為例

步驟

時間

步驟

備註

0 個月

申請第一國專利

12 個月內

申請PCT國際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已簡化流程。

請參照一般PCT國際申請案流程處理。

PCT受理局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4.

18 個月

PCT國際申請案公開

31個月內

進入EP案國家階段,須選擇國家與請求實審

須提供英、德、法其中一語言申請文件

往後步驟,接續例一之步驟7至步驟15

三、應注意事項

1. EP案可選擇的國家,分為

· 指定國 (Designation States):繳納一個指定費即自動指定所有 EP 會員國。

· 延伸國 (Extension States)

· 驗證國 (Validation States)

2. 延伸國/驗證國需額外選擇: 必須額外選擇延伸國與驗證國。若未選擇,後續無法在該國進行「生效程序」。

3. 生效程序為取得專利權的關鍵: 儘管所有指定國會被預設指定,但唯有EP案公告後 3 個月內完成「生效程序」的國家,才能真正取得專利權。

4. 補行生效程序: 實務上,部分國家 (例如英國) 可能會在生效程序期限屆滿後,仍通知申請人補繳費用並補行「生效程序」,申請人可依據需求決定是否補行生效程序。

5. 指定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member-states

6. 延伸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extension-states

7. 驗證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validation-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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