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專案(EP)傳統申請途徑與應注意事項
前言
本文聚焦於歐專案(European Patent, EP) 傳統申請途徑,暫不討論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兩者之主要差異在於最終於哪些國家進行「生效程序」(Validation Procedure) 以取得專利權,前期申請流程完全相同,無須在申請開始時即進行選擇。
一、傳統申請途徑
EP案有三種傳統申請途徑:
途徑一∶直接申請 (非PCT)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 (EPO) 提交 EP 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途徑二∶PCT國家階段 (非EPO為受理局):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提交 PCT 國際申請案 (非以EPO為受理局) 並主張優先權;於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內進入 EPO 國家階段。
途徑三∶PCT國家階段 (EPO為受理局):
申請第一國專利案後,於 12 個月內提交以 EPO 為受理局的 PCT 國際申請案;於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內進入 EPO 國家階段。
註1:若預期申請的歐洲國家數量不多,亦可選擇直接向各國單獨申請,不走EP制度。
註2:可直接第一國就申請EP案,但以台灣客戶而言,此方式並不常見。
二、申請程序簡介
例一∶以途徑一「直接申請 (非PCT)」為例
步驟 | 時間 | 步驟 | 備註 |
|---|---|---|---|
第 0 個月 | 申請第一國專利 | ||
第 12 個月內 | 提交 EP 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 須以英、德、法其中一語言提交 | |
EPO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 |||
4. | 約第 16 個月 | EPO發出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 | 時間可能更早或更晚 |
第 18 個月 | EP申請案公開 | 檢索報告若已完成將一併公開,若尚未完成後續將單獨公開 | |
檢索報告公開後 6 個月內 | 申請人請求實體審查與選擇國家 | 若有需要,可同時回覆書面意見及/或修改 Claims | |
7. | EPO 實體審查、發出審查意見 | ||
8. | 申請人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辯或修改 | 此步驟可能有多次 | |
EPO 發出核准通知 | |||
申請提交其餘兩種語言的 Claims 譯本 | 舉例,當初以英文提申,則提交德文與法文claims譯本 | ||
11. | 繳納EP案維持費 | EP案第3年起須繳納維持費,直至EP案公告為止 | |
EP案公告 | 注意! 此時尚未取得專利權。 若要進行UP的生效程序,此程序之後就會有所不同。 | ||
公告後 3 個月內 | 進行「生效程序」(Validation Procedure) | 選擇欲生效的國家,並依各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 | |
所選國家專利權正式生效 | 取得專利權 | ||
公告後 9 個月內 | 任何人可提出異議 (opposition) | 實務上不常見 |
例二∶以途徑二「PCT國家階段 (非EPO為受理局)」為例
步驟 | 時間 | 步驟 | 備註 |
|---|---|---|---|
第 0 個月 | 申請第一國專利 | ||
第 12 個月內 | 申請PCT國際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 已簡化流程。 請參照一般PCT國際申請案流程處理。 | |
PCT受理局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 |||
4. | 第 18 個月 | PCT國際申請案公開 | |
第31個月內 | 進入EP案國家階段,須繳納EPO補充檢索費與選擇國家。 | 須提供英、德、法其中一語言申請文件 實務上會同時請求實審 | |
6. | 約繳納檢索費2~3個月後 | 收到EPO之補充檢索報告( Extended/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 |
7. | 補充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 | 答辯,及/或修改說明書、圖式或claims 請求實審最後期限 | 未對補充檢索報告作出回應將導致EP視為撤回 |
往後步驟,接續例一之步驟7至步驟15 | |||
例三∶以途徑三「PCT國家階段 (以EPO為受理局與檢索單位)」為例
步驟 | 時間 | 步驟 | 備註 |
|---|---|---|---|
第 0 個月 | 申請第一國專利 | ||
第 12 個月內 | 申請PCT國際申請案,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 已簡化流程。 請參照一般PCT國際申請案流程處理。 | |
PCT受理局進行形式審查與檢索 | |||
4. | 第 18 個月 | PCT國際申請案公開 | |
第31個月內 | 進入EP案國家階段,須選擇國家與請求實審。 | 須提供英、德、法其中一語言申請文件 | |
往後步驟,接續例一之步驟7至步驟15 | |||
三、應注意事項
1. EP案可選擇的國家,分為
· 指定國 (Designation States):繳納一個指定費即自動指定所有 EP 會員國。
· 延伸國 (Extension States)
· 驗證國 (Validation States)
2. 延伸國/驗證國需額外選擇: 必須額外選擇延伸國與驗證國。若未選擇,後續無法在該國進行「生效程序」。
3. 生效程序為取得專利權的關鍵: 儘管所有指定國會被預設指定,但唯有在EP案公告後 3 個月內完成「生效程序」的國家,才能真正取得專利權。
4. 補行生效程序: 實務上,部分國家 (例如英國) 可能會在生效程序期限屆滿後,仍通知申請人補繳費用並補行「生效程序」,申請人可依據需求決定是否補行生效程序。
5. 指定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member-states
6. 延伸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extension-states
7. 驗證國名單。https://www.epo.org/en/about-us/foundation/validation-st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