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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美國專利布局---研發有了新突破，該提 CA、CIP 還是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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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6-08-21
modified_at: 2026-08-21
author: "林殷如"
category: "專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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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專利布局---研發有了新突破，該提 CA、CIP 還是新案？

> 已提出美國正式申請案，後續又產出新的技術成果時，該如何布局?

By **林殷如** - 專利師 | 2026-08-21

筆者在為企業規劃專利布局時，常遇到研發與法務團隊提出這個問題：「已提出美國正式申請案(簡稱為前案)，後續又產出新的技術成果時，到底該提出繼續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A)、部分繼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CIP)，還是直接遞交獨立的新申請案？」此時，我建議先依據「時間點」與「技術內容」來做考量。(一)、考量因素時間點 : 檢查前案是否仍處於繫屬中 (pending)提出 CA 或 CIP 的法定前提是前案必須仍處於繫屬中。若前案已經領證公告 (issued) 或最終核駁放棄 (abandoned) ，即失去衍生接續申請的基礎，此時任何技術成果都只能提出「新申請案」。技術內容 : 檢查新技術成果是否包含新技術特徵 (new matter)比對新技術成果是否已完全揭露於前案時，不能僅查看前案的權利要求(claims)，而是必須全面比對前案的說明書(specification)與圖式(drawings)。當新技術成果已完全揭露於前案，僅需調整專利保護範圍，應申請 CA。當新技術成果包含新的技術特徵 (new matter)，屬於原發明的改良或延伸，具有前案未記載的技術內容，應申請 CIP。當新技術成果具備獨立的發明概念，無論前案狀態為何，都應直接申請新申請案。(簡單的流程圖請參考下圖)(二)、CA、CIP與新申請案之優缺點讓我們從專利布局的角度來看看CA、CIP與新申請案之優缺點與使用時間。CACA 所有的claims都能主張前案的優先權，享有前案的優先權日，亦即不會受前案之公開所影響，但專利權期限縮短至前案申請日+20年。當前案說明書揭露充足，想擴大或調整 Claims 來圍堵競爭對手是最佳的使用時機。CIPCIP的claims必須區分為前案已完全揭露與未完全揭露 (即有 new matter) 兩種。前案已完全揭露的claims可以主張前案的優先權，享有前案的優先權日；前案未完全揭露的claims無法主張前案的優先權，只能以CIP申請日作為基礎。CIP所有claims 之專利權期限縮短至前案申請日+20年。當新的技術成果是根據前案為基礎做出的改良或延伸是經常使用的時機。新申請案新申請案之專利權期限是新申請案申請日+20年，相較於CA與CIP擁有更長的權利保護期間。但因為新申請案無法享有前案的優先權，所以一旦前案已公開，該前案可能會成為阻擋此新申請案取得專利權的引證案，不可不慎。 延伸思考新的研發成果是基於前案為基礎做出的改良或延伸，但是前案尚未公開，此時該申請CIP還是新申請案呢?為什麼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