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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誰是創新植物的保護者？品種權與專利權之法源、定義、保護期限與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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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4-12-23
modified_at: 2024-12-23
author: "林殷如"
category: "品種權"
tags: ["植物", "專利", "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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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創新植物的保護者？品種權與專利權之法源、定義、保護期限與年費

By **林殷如** - 專利師 | 2024-12-23

植物的創新與保護在現代農業產業中日益受到關注。無論是透過傳統育種方法還是現代基因改造技術，創新植物品種的出現不僅提升農業生產力，也改變市場需求。 然而，隨著這些創新成果的誕生，如何有效地保護這些植物品種成為一個重要課題。植物品種權（Plant Variety Rights, PVR）與專利權（Patent Rights）成為兩個關鍵的類型，各自保護著不同領域的創新。 一、 植物品種權之法源與定義 我國植物品種權主要規範於「植物品種與種苗法」（Plant Variety and Plant Seed Act，以下簡稱為種苗法）。種苗法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種苗法的目的在於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 首先，我們必須先對何謂植物「品種」有進一步的了解，「品種」之定義規定於種苗法之第3條第1項，「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只要其中一個要件不符合，例如性狀無法與其他植物群體區別者，非種苗法所保護之標的。 二、 專利權之法源與定義 我國專利權主要規範於「專利法」（Patent Act）。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專利法的目的在於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我國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與設計三種，各有不同的定義，以發明為例，發明之定義規定於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只要其中一個要件不符合，例如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數學方法，非專利法所保護之標的。 三、 品種權與專利權之保護期限與年費 品種權期間依植物種類而異，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為20年，均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品種權經核准後需每年繳納年費，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費用加倍補繳。品種權之年費無減免機制。 專利權期間依專利種類而異，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權期間分別為20、10與15年，均自公告之日（公告之日非核准之日）起算。專利權經核准後需每年繳納年費，專利權人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以比率方式補繳與加繳專利年費。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延伸討論 Q:「品種」與「種」是一樣的嗎? 現代生物學家把生物分類主要分為7個階層，分別是界、門、綱、目、科、屬、種，其中，「界」位於最高的階層，包含的生物種類最多，但同一界中的生物彼此性狀特徵可能差距大；而「種」位於最低的階層，包含的生物種類最少，且同一種中的生物彼此性狀特徵較為近似。 一般所稱的「種」指的是生物分類階層中的「種」（Species），或許解釋為「物種」更為清楚。然而種苗法中的「品種」（Variety）是人為選育得來的產物，因此「種」與「品種」千萬不要再混為一談。 舉例而言，近年來爆紅的人氣芒果「夏雪」，有芒果界LV之稱，是正港的台灣囡仔，也是第一個在台灣擁有品種權的芒果「品種」。「夏雪」又稱「高雄3號」，由高雄區農業改良場培育而成，品種權期間為2008年08月08日至2033年08月07日。 看到這裡，您大概會想問，那大家常吃的芒果「愛文」呢? 「愛文」雖然是台灣產量最高、最受歡迎的人氣芒果，也是台灣外銷的主力品種，但「愛文」是道地的美國囡仔，他可是從美國佛羅里達州引進台灣的品種啊。
